市高法高院确认上海淮海全聚德蓄意抢注鸭王将新的核准登记 倍受业界注目的京沪鸭王商标行政诉讼案,近日由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北京鸭王)胜诉,已被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以下全称上海全聚德)获得的鸭王商标,将新的由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全称商评委)不予核准登记。 市高法经审理查明,北京鸭王和上海全聚德皆专门从事餐饮服务行业,鸭王这一北京鸭王的商号和商标标识,经过其多年经营和宣传已在公众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其注册及用于日期皆早上海全聚德申请人登记日。
法院因此确认,上海全聚德申请人登记鸭王文字商标伤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归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不顾一切手段先行登记他人早已用于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不道德。为此,市高法保持一审判决,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据理解,北京鸭王目前在全国有10多家分店,其中北京民族园店为国家一级酒家。昨天,该公司董事长穆民回应,目前北京鸭王早已著手展开鸭王商标的登记申请人工作。 鸭王之争始自2000年。正式成立于1997年的北京鸭王申请人登记鸭王商标,商标局以商标无法必要回应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上诉。
2002年,本案的第三人上海全聚德烤鸭店申请人登记鸭王商标也被上诉。 事后,上海全聚德向商评委申请人审核。商评委指出,鸭王不科行业标准化术语,经多年用于和宣传,显著性以求强化,故要求不予可行性审议并公告。
2005年,北京鸭王驳回申请人。商标局裁决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正式成立,鸭王商标未予核准登记。
上海全聚德后再度向商评委申请人审核。商评委指出,上海鸭王商标并未侵害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也并未包含以不不顾一切手段先行登记他人早已用于的商标的情形,核准登记并发布了第2831号裁决。
北京鸭王上告,将商评委及上海全聚德控告至市一中院。去年10月,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北京鸭王胜诉,法院裁决撤消商评委第2831号裁决,同时上海全聚德申请人登记的鸭王商标未予核准登记。其后,上海全聚德上告,向市高法驳回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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